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广东金融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课程与考核资格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实验、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军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采取考查方式。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条 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系(部)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系(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和4周,与补考同时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学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的;
(三)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须回家处理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须采取统一命题的闭卷考试形式,但外语系各专业所开设的口语和听力等课程的考试,由外语系确定考试形式。公共选修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闭卷考试形式。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教研室签署意见,经所在系(部)审批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采取非闭卷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教学结束前六周将经系(部)主任批准的具体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的课程方可采取非闭卷考试形式。同时,还应做到程序适当、组织周密、测评严格、利于存档。
第十一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和有关系(部)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学期中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查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必修课一般为120分钟,选修课为2个课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验、教学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验、实习表现,实验、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建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则由有关系(部)协同教务处随机配题。所有考核的课程都必须配备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必要时,教务处可安排校内外相关教师单独命题。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命题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1、试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与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相适应。
2、试题应以指定教材为主、教学参考书为辅,覆盖课程的各章、节,包括课程3/4以上的内容,保证必要的效度。
3、试题应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与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出学生在识记、分析、创造性方面的差异。
4、试题题意应当表达准确、简洁,没有歧义,没有逻辑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字错误,减少学生阅卷时间。
5、应当注意试题之间的相关性,避免试题之间的相互提示。
6、应当灵活运用各种客观性与主观性试题形式,实现试题形式的多样化。
7、必修课的试题量以80%的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为度,试题的难易度适中、区分度适当,难题的比例不大于25%,不少于15%。
8、考试命题由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组成。试题的重复率不能超过20%;参考答案无误,评分标准正确。
第十七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应重复。
第十八条 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主讲教师有创新意义的考试方法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试题(含口试题签)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命题时间内完成,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试卷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四章 课程监考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职教师应根据教务处和系(部)监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学校以此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考试实行主讲教师监考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由教务处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等具体情况下达监考任务至各系(部),各系(部)据此在考试前两周确定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所在系(部)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查。
监考人员应是本校教师或管理干部。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广东金融学院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由学校和系(部)分别组织巡视小组对考场进行巡视与评估。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登录
第二十五条 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系(部)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师阅卷。不得将试卷带回家评阅或擅自请人代阅。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批阅试卷一律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小题分、大题分、总分均按正分记载;小题分值记载在试卷规定处或题号的右侧,大题分值和总分记载在答题册规定处。试卷分数一般不能涂改。若有改动,改动者必须在改动处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考查课程成绩以五级计分制计。在五级计分制下,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的转换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总评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缓考、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载。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登记;达到60分(及格)以上者,按60分(及格)登记。
第三十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和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登录系统登录学生成绩。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由各系(部)教务干事负责录入。军事训练、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等成绩应及时录入,毕业论文成绩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录入。
学生缓考、免修、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第三十二条 教师登录完成绩后,各系(部)应组织教研室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并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分析表》。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考试成绩一般呈正态分布,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应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广东金融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一份放入试卷袋,一份由系(部)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阅卷结束后,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试卷、学生答题册、班级成绩、成绩分析表等相关考试资料,应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公共选修课考试相关资料由课程所在系(部)存档,保存期均为四年。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查卷,如确属错判、漏判、错登、漏登,须将学生申请、试卷和复核后的成绩,以及《广东金融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由任课教师交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更正。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登录完成绩后,应将《广东金融学院成绩登记表》(一式三联)交本系(部)教务干事。教务干事予以签收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广东金融学院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的第一联及《广东金融学院成绩分析表》交教务处,第二联由教务处装入试卷袋,第三联留教务处存档。
军事训练、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毕业论文的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各系(部)存档。
教务处应将系(部)上交的各类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各系(部)也应将有关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绩单时,由所在系(部)统一打印《广东金融学院学业成绩表》,经办人及系(部)负责人签章后,加盖系(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毕业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系(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对于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其成绩单由教务处按规定统一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者,可到学校档案室办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